【修訂移交逃犯條例要慎重】
近日,特區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,指出香港與內地以及台灣過往並沒有互助引渡條例,所以現在要實行一次性個案的逃犯條例的修訂。
這個建議沒有經過公眾諮詢,一提出便引起社會上不少人的疑慮。眾所周知,內地和香港分屬兩個不同的司法體系,在罪與非罪之間,兩地存在很大差異。所以修訂逃犯條例,一定要避免以個別性的前提得出普遍性的結論。
現在逃犯條例修訂的涵蓋面包括台灣和內地,這是問題之所在。大家知道,內地非常強調國家安全,最近中聯辦主任王志民也說得很清楚:香港不可成為國家安全的法外之地。
香港蘋果日報的老闆黎智英,以及一些著名的評論員如李怡等,每天都在報紙上發表反共的文章。根據內地的司法體系的標準,這些行為絕對屬於顛覆國家政權,那麼內地是否可以列出一個名單:凡在蘋果日報發表過文章的人,都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逃犯,繼而要求特區政府交人呢?
這個逃犯條例一次性的個案安排並非不可修訂,但在修訂過程中必須拿捏好分寸,嚴格限制逃犯的定義以及所涵蓋的刑事罪責範圍,這才能真正做到一國兩制不動搖、不變形、不走樣。我們沒有必要為反對而反對,否定逃犯條例一次性個案的修訂,只是要求把所涵蓋的範圍加上一個嚴格的限定。
這是維護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正當要求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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